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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  审核:  复核: [发表时间]:2020-05-22 [来源]: [浏览次数]:

人才培养方案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过程及培养方式等的总体设计,是确保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方案在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深入开展专业调研、深入了解相关产业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基础上,由专业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能手组成编写小组,共同设计开发。

二、人才培养方案应保证培养目标的准确性、实现目标的有效性、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培养过程的实践性、培养模式的先进性、学生学习发展的主体性、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努力体现学校特色和专业特色。

三、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注重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特别关注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努力使人才培养方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二)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要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关注学生职业生涯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突出应用性、针对性和超前性。要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线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公共基础课教学要针对职业院校学生认知特点,改革学科本位的传统教学模式,要加强与专业课间的相互融通和配合,改善课堂教学效果;专业课教学要对接最新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深化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

(四)突出实践能力培养。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力培养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增强教学、学习、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融合度,进一步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数要达到总学时的60%。

(五)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参与作用,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确立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开发课程等,推进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校企协同育人。

(六)立足本校、突出特色。积极探索“课岗证融通、实境化历练”要求的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产学交替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生教育对接”的“五对接”要求,系统设计开发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教学单元,实施“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招生专业计划;

(二)专业设置方案;

(三)教育主管部门新近颁发的关于专业设置和计划制订的规定及相应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四)社会对毕业生就业技能水平和知识结构的要求;

(五)学校各级领导对教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意见;

(六)每学期工作周数、周工作日数、学期总课时数和重要的课时比例;

(七)我校现有实施中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八)兄弟院校可供借鉴的成熟方法及内容;

(九)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

(十)学校现有实习实训的设施条件和师资状况;

(十一)教师和学生等各方面提供的修改意见。

五、人才培养方案的构成与学时要求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象及学制;

2.培养目标;

3.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4.课程设置及基本要求;

5.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时分配;

6.教学环节时间分配;

7.教学计划进度;

8.实践教学环节安排;

9.成绩考核;

10.毕业设计(或论文)要求。

(二)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为2100-2300学时(每学期按18周,周课时控制在24-26节),两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为1300-1400学时,五年制高职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为4000-4500学时,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

六、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一)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和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的基础上,学校提出学校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和原则要求。各系部根据本系部的实际情况,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意见。

(二)教务处负责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中各教学环节的全校安排意见,系负责提出专业课安排意见,基础部负责提出公共课安排意见,专业教研室在教务处和系部所提出的各项安排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做出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三)系部对专业教研室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初审,经系部专业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凡审核不合格的人才培养方案返回重新修改。审核合格的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七、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管理

(一)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学期教学进程和开课一览表、教学任务书等文件,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各门课程的名称、学时及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调整的,由开课单位提前填写调整审批表,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三)每学期开课任务及课表、考试表应严格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安排,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环节或未经审批同意的课程变动,一律不予承认,所开课程不计教师的工作量,学生成绩无效。

(四)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课程及各种实践环节是学校下达给各系部、各教研室及有关部门的基本任务,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确保完成。由于机构改革、退休、出国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任课教师变动、教学安排变更等,由开课系(部)做出合理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设、停开、减少学时,变更考试、考查类型。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课程教学变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